2017華東政法法學考研真題及參考答案:簡答題第4題
作者
佚名
考試科目代碼:801
考試科目:法學綜合
考試日期:2017年12月25日下午
一、簡答題(每小題8分,共56分)
4.轉化型搶劫罪的概念以及成立要件。
【參考答案】
答:犯盜竊、詐騙、搶奪罪,為窩藏財物、抗拒抓捕、毀滅證據(jù),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,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。(2分)
1.前提條件:行為人實施盜竊、詐騙、搶奪罪(2分)
最高院2006年《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10條:“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、詐騙、搶奪他人財物,為窩藏贓物、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,當場使用暴力,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,或者故意殺人的,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。”該司法解釋將轉化型搶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,而附帶前提是使用暴力過程中,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,或者故意殺人。
與此相反,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2003年《關于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有關問題的答復》指出:“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(guī)定的行為的,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(guī)定,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。但對情節(jié)顯著輕微,危害不大的,可根據(jù)刑法第十三條的規(guī)定,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”
2.目的條件:為窩藏財物、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(2分)
如果行為人在盜竊、詐騙或者搶奪過程中,遭遇被害人反抗,行為人臨時改變作案方法,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,以便當場劫取財物的,則直接構成263條的搶劫罪。
3.手段條件: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(2分)
如果在其他場所行兇拘捕,與先前實施的盜竊、詐騙或者搶奪行為在時間上和空間上不具有連續(xù)性的,則不算當場。如果后續(xù)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,如妨害公務罪、故意傷害罪,則數(shù)罪并罰。
【答案解析】
搶劫罪為歷年考試的重點,需要重點記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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